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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面完善我国外贸信用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17/04/05 12:15:05 来源: 返回>>

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是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各类信息主体,包括行政与司法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人,涉及到信用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信用信息、信用文化、信用制度、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等。

完善我国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是贯彻2016年12月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建设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助力商务系统改革发展的关键举措。

我国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是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贸易管理体制改革而日益发展的。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决策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先后经历了外贸经营代理制、工贸结合、放开经营等发展阶段,并于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融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我国对外贸易从无到有,从弱到强。2015年我国进出口总额3.96万亿美元,连续3年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总额7130亿美元,全球排名第二位。

我国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作为商务领域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浪潮影响和组织推进下,陆续建立起来,且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外贸信用管理逐步有法可依。国家先后出台了《海关法》(1987)、《反不当竞争法》(1993)和《对外贸易法》(1994)等法律,规范了我国外贸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促进了涉外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实施,规范了对外贸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与使用。

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

外贸信用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大多数外贸企业注重自身信用信息记录与信用积累,诚信意识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明显加强。外贸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形成。

我国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历经30多年的建设,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对照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规范和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信用管理的普遍规律看,一国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与否,可以从CIISC五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即信用文化(Culture)“软系统”的发达程度;信用信息(Information)“硬系统”的发达程度;信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制度(Institution)环境的保障力度;信用征集、信用认证、信用评级、信用贷款、信用保险等信用服务(Service)的支撑力度;信用管理体系的核心(Core)机制——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健全程度。

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中存在几个突出问题。

部分企业不够重视诚信文化建设,对外诚信形象不佳。有的企业遵守东道主国法律法规不够严格,有的企业片面追求商业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

部分企业信用管理能力较弱。一些出口企业在全球买方市场中过度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商账风险管理跟不上,导致逾期应收账款在贸易总额占比高、应收账款周转慢、交易成本增加、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引发经营危机。一些企业对国际信用风险的识别、防范与控制能力较弱。

涉外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匮乏。不少企业缺乏既熟悉国际经济金融又精通国际法律的复合型信用管理人才,信用工具运用欠缺。

行业系统信用建设不够。往往是难以兼顾外贸信用管理体系的各个方面,常常顾此失彼。

针对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信用管理体系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以贯彻落实2016年12月全国商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新的契机与起点,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培育国际间信用合作竞争新优势。努力实现2016年G20杭州峰会公报里提出的促进“信任和安全的信息流动”,“释放数字经济潜力”,培育国际间信用合作竞争新优势。可探索与“一带一路”、自由贸易协定(FTA)国以及G20、上海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国——东盟“10+1”国政府间一些不涉及到本国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信用信息的互换共享,鼓励民间广泛开展商务信用认证与信用评级业务合作,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丝路基金、中拉产能基金的对外投资提供信用信息支持与服务。

加强外贸行业诚信文化建设。从英美法系到大陆法系,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再到《现代合同法》,无一例外不是以诚信公平为原则。广大外贸企业对外交往过程中应树立信用信誉是生存发展之本和重要无形资产的理念,强化诚实守信意识,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等信用主题实践活动,注重信用记录与信用积累,建立诚信经营的内生动力机制,坚持履约践诺、诚信自律,自觉维护“诚信中国”品牌。

完善对外贸易信用信息建设。强化电子口岸信息化基础建设,为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与应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确保信用信息数据库安全。加强外贸领域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扩大与海关、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信用信息的共享范围,加强与行业协商会以及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第三方征信机构等的合作,形成公共信用信息、金融类信用信息与市场化信用信息有序开放与查询、有条件共享与互联互通的格局。加大外贸信用信息平台服务力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为外贸企业提供身份识别、信用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及贸易信息查询等服务。

健全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体系。尽快修订与完善已经出台但过了时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在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建设过程中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试行办法》等文件,强化信用分类监管,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维护劳务人员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外贸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推进行业信用标准建设。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信用行为。

强化对外贸易信用服务体系。增加信用服务的有效供给,完善外贸信用服务产业链,逐步建立起涵盖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与咨询、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国际商业保理等业态的现代外贸信用服务产业链。支持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合理增值服务,搞活信用服务市场,扩大信用消费,发展信用经济,促进跨境电商业务和对外贸易增长。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引导外贸信用服务机构加强行业分析研究,重视大数据挖掘与应用,完善信用评价体系,提高信用服务水平。政府和行业协商会引导外贸企业加强信用基础知识与技能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企业防范信用风险的能力。

切实发挥联合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核心机制作用。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国际商务流通治理模式,创新信用监管方式,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确保国家信息安全、企业商业秘密和消费者隐私不受侵犯。

加强对外贸领域守信主体的联合激励,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贷款利率或费率方面给予优惠。强化对外贸领域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对国外企业失信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则和有关国法律进行惩戒。